关于住宅总进线处设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6.5.2第7条要求: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这里明确了住宅总进线处要设置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也是我们常规住宅设计时所采用的方式。
但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8.7.2的第6条,表述改为: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这个表述上的变化,是否代表在住宅进线处,可以不设带漏电保护的断路器,只设置剩余电流监控系统就可以了?
我没在其它规范上查到明确要求住宅进线处必须设带漏电保护的断路器的要求,不知道是否有我没查到的规范有要求。如果其他规范没有这个要求,那是否就是可以用剩余电流监控系统替代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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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们所说的 ” 剩余电流保护 “ 和 ” 漏电流保护 “ 是同一回事。 ” 剩余电流 “ 只是一种违背电学基本学说的一种谬论。电荷是会剩余的,电压是可以残留的,电流是不可能剩余的。因为电流是一种动态。即使你没有测量全面,也不应该是电流剩余。
2、漏电保护主要是防范直接接触的电击,它需要根据人体耐受程度,决定动作电流的大小。基本上应该是测量很微小的一种装置。如果在 TN-S 系统主回路上安装漏电保护,作为间接性保护,漏电电流可能较大,大电流有可能导致漏电保护拒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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