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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的废水

发布于:2019-01-30 17:43:30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畜牧产业为台湾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其生产总值每年均超过新台币1千亿元,占农产品生产总值33%以上;台湾的畜牧产业经几十年之发展已由早期的小规模、家庭副业方式,逐渐转型成专业集约式经营,对繁荣农村经济及安定社会,深具贡献。惟畜牧业发展的过程,也带来大量废水、废弃物,经常是民众及舆论关切的焦点,加上近年来环保意识抬头,民众对居住环境品质的要求提高,畜牧废水、家庭废水与事业废水已并列为对环境的三大衝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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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应该遵守的规定及对应罚则主要包含下列:

1.   依水污法第7条第2项规定,排放废(污)水应符合放流水标准,违反放流水标准时,处6,000元以上60万元以下;依水污法第18条之1规定,绕流排放者,依水污法第46条之1规定,处6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锾。

2.   饲养猪超过200头者,依水污法第14条规定,您如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简易排放许可文件后,并依登记事项运作,始得排放废(污)水。若未取得简易排放许可文件运作产生废(污)水,依水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6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并应令事业全部停工或停业。若已取得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文件却未依据登记之内容运作,其运作内容属应事前向环保局办理变更者,依水污法第45条第2项规定,处6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仍未补正者,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废止其水污染防治许可证(文件)或勒令歇业。若运作内容属事后30日内向环保局办理变更者,依水污法第45条第3项规定,处1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仍未补正者,按次处罚。

3.   依水污法第18条等规定,事业应办理定期检测申报作业,畜牧业应依废(污)水检测申报表定期申报水质、水量等资料。

4.   畜牧业排放于土壤或地面水体之废(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质超过本法所定各该管制标准者,依水污法第36条第1项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前述行为若同时构成绕流排放、无排放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或土壤处理许可证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第3项加重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金。畜牧业注入地下水体之废(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质者,依水污法第36条第2项处行为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负责人或监督策划人员若共同参与前述犯罪行为,更加重刑责至二分之一。

5.   考量畜牧粪尿排放水体为错置资源,本署于104年11月24日第一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增订第十章之一专章规范沼液沼渣农地肥分使用,符合该办法第70条之1规定之畜牧业,依第70条之2规定向农业主管机关检具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计画,将畜牧粪尿由放流水管制转化为肥分资源使用。

6.   环保署于105年10月28日第二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为提高畜牧粪尿资源化之效益,扩大沼液、沼渣作为农地肥分使用适用对象,及明确农地为供作农作之土地,并合理调整沼液沼渣、施灌农地地下水水质背景值及农地土壤品质检测项目,降低畜牧业负担,提高执行沼液沼渣农地肥分使用执行之意愿,以促进水体清洁。

7.   为促进畜牧资源循环经济,环保署于106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要求饲养猪隻未满200头之畜牧业应检具废(污)水管理计画,并明定饲养猪隻或牛隻畜牧业应採行畜牧粪尿资源化处理措施及应符合之比率。同时简化畜牧业採资源化措施之作业流程,明确畜牧业者自农业主管机关核淮个案再利用或肥份使用计画日起得执行施灌免办理许可之变更; 畜牧业符合标准之放流水回收植物浇灌等再利用资源化措施免办理回收水质之定期检测,以持续提升畜牧粪尿资源化成效。传统畜牧採取废水三段式处理方式(即:固液分离、厌氧及好氧程序处理废水),大多业者对畜牧废水的法规及处理程序有初步的瞭解,于107年度截至12月31日全国共处分了704家畜牧业(879家次畜牧业)。本署期望藉由推动「畜牧粪尿沼液沼渣作为农地肥分使用」,增进畜牧资源再利用,创造多元经济效益,以达成「田肥水清」及环境永续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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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zg169
    szg169 沙发
    学习了,感谢分享!
    2019-01-31 13: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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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气软管之父
    很好的宣传资料,学习啦!
    2019-01-31 1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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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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