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图,住宅和商业合建,2层小商业(非服务网点),按规范5.4.10条,上部住宅按住宅部分做,下部商业按多层商业做,可是消防部门意思不能按多层商业做,必须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整体设计。
说法是室内用水量可以按多层商业做,室外用水量按一类公建做,这个没有异议。
问题就是按多层商业,单层大于1500平,或总大于3000平做自喷,现在任一条都不满足,可消防说自喷必须要做。
问题又来了,以前的商住楼,有一条小于5平米卫生间及滑冰场等部位可以不做自喷,以前按商住一层2个住宅入口防火分区+1个商业防火分区,共3个防火分区,必须做3个水流指示器。可现在还有必要做3个吗,是否可以理解成住宅部分扩大前室可以不做自喷。
同理,二楼一样,二楼就留了个水暖井检修通道,单独划2个防火分区,外加一个商业分区,共3个防火分区,这里是应该做一个还是做3个水流指示器。
现在的这个消防,真是让人捉摸不透,跟他讲规范,他说他们不那样理解,可是规范出来的时候,专家宣讲又明确说可以。真是理解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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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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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其实规范在这个问题上是很明确的。不存在争议。世界上就怕不懂,但有权力。你就从了吧。
室内住宅按住宅,商业按商业。设不设自喷套规范单层大于1500总面积大于3000.否则可以不设。室外按公建。遇到不讲理的外审只能屈从,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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