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 3 号)第十二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备注: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其他文件作出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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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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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7起典型案例问责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7年7月至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完成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督察反馈,并同步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7省(市)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目前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其中7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严重。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静海、宁河、东丽、北辰、宝坻等区(县)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协调推动不力,规划建设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突出,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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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加用心
沙发
从没接触过,学习了
2018-12-28 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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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板凳
2018-12-28 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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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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