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坝顶高程按照“坝的安全级别”确定,《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坝顶高程按照“坝的级别”确定。条文说明没有解释为什么这样改。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表4.2.1只有1、2、3级建筑物有安全加高,那么4、5级建筑物的安全加高是多少呢?
坝的安全级别不是坝的建筑物级别,而是按建筑物级别进行分类后确定的建筑物安全等级。例如某中型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为3级,其坝的安全级别应为2级。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表4.2.1第三列坝的安全级别为3级对应的是4、5级建筑物,现在《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第三列改成坝的级别为3级,但表中第三列对应的数字又没有改变,和原规范相比坝顶高程计算就会偏小10cm,相当于降低了大坝的安全性。
坝的安全级别应该是参考电力规范确定的指标。《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表4.2.1和电力规范相比坝顶高程计算也是偏小10cm,SL319—2018这样修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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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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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首先,你有1处表述有误:(1)《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按照“坝的安全级别”确定和《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按照“坝的级别”确定的不是坝顶高程,而是安全加高值hc。安全加高和坝顶高程完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2)两本规范关于坝顶高程的章节不同,SL319—2005在8.1.1条,SL319—2018在4.2.1条,你的表述有些混乱
另外,两本规范均在第一章 总则 1.0.2条说明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即“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大型、中型工程岩基上的1级、2
级、3级混凝土重力坝的设计,4 级、5 级混凝土重力坝设计可参照使用。”
一般情况下,“坝的级别”和“坝的安全级别”基本一致,而且SL319—2018根据“坝的级别”确定安全加高使得设计人员更易理解,这样改动有利于规范的适应性,而且也不影响建筑物安全。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表4.2.1第三列坝的安全级别为3级对应的是4、5级建筑物,现在《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第三列改成坝的级别为3级,但表中第三列对应的数字又没有改变,和原规范相比坝顶高程计算就会偏小10cm,相当于降低了大坝的安全性。”你说的这点纯属乱说,没有看清楚两本规范的区别,希望你再仔细对照两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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