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说的是, 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等级建筑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防火间距不限。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米。 两个问题 一、第1条中,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是否需要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 二、这两条规范,怎么感觉有点冲突啊,举个例子,加入两座丙类仓库,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两侧均为防火墙,一高一低,防火间距是不限呢,还是应该是6米?
在规范说的是,
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等级建筑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防火间距不限。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米。
两个问题
一、第1条中,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是否需要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
二、这两条规范,怎么感觉有点冲突啊,举个例子,加入两座丙类仓库,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两侧均为防火墙,一高一低,防火间距是不限呢,还是应该是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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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条中,较高一面为防火墙,两个仓库都不需要达到“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这个要求,但是一般屋面都可以达到的,只需要满足较高一面为防火墙即可。
二、其实这两条并不冲突。
第2条为《建规》3.5.2.2条“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注意,这个说的是“两座仓库”的防火间距。
第1条为《建规》3.5.3.1条,粗看来,与前面一条确实矛盾,但是这一条有一个大的前提,即“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注意,这一条说的是“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并且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 所以,这两条并不矛盾。至于你举的例子,毫无疑问,就是6m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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