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违反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管理要求,将面临罚款、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处罚。并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扩大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新增对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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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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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看市场动态:解读: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了解市场动态:1.排查内容凸显“运营重要性”此文件在排查内容项指出,排查内容“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等。”凸显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重视。在整改要求中亦提出“强化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以污染物削减情况为主的考核体系”。污水处理厂的指标监管与运营考核可以说是两套体系,但具有相关性。例如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指出主要监控指标为COD、总氮、总磷、氮磷等,而《城镇污水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以设施设备利用率、环境效益、能耗物耗、设施设备完好率为考核四大维度,共14个指标,污染物的削减情况是其重要考量指标,是对运营能力的考察。两类考核体系相比,排放标准的考核压力及重视程度明显高于评价标准。但在污水处理设施快速发展期过后,如何提高管理能力、提高管控水平、运营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从而保证有效的达标排放是未来市政污水领域的发展方向,应受到行业重视,此次政策文件亦体现了此点。2.出水超标“归责”明晰此前,行业里一直热议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在此次文件中亦得到明晰。文件规定“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各部门在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对于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排水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责任明确到省住建厅、省环保厅。污水厂出水水质超标,一方面由于污水厂运营管理不善导致,但有时确因进水水质超标所引起。虽然污水处理企业已在加注成本力保出水达标,但有时受当期技术制约,而不能达到出水水质要求,从而受到环保处罚,亦或关联增值税返还,受到较大经济损失。此文件的出台,河北省的此现象或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有具体配套政策落地,如何对上游企业进行监管,如何判定导致进水水质超标的排污主体,以及从轻或减免的力度掌控等细则。此外,本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从轻处罚”条款中提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或者超标情况的;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的;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污水厂出水超标事宜,行业一直在追踪关注,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从国家层面给与政策指导,对行业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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