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0月16日开始,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组陆续向相关省(区)反馈“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意见,并同步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案卷。在回头看期间督察组发现,要求整改的问题某些企业不仅没有整改,反而想方设法用更加隐蔽的手段排污。
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督察人员对九江市湖口工业园的一个化工企业暗排口进行调查。无人机搭载的红外摄像仪查找污染源,可以通过污水与江水之间的温差进行辨识,很快在显示屏中就发现了一个疑似排污的热源。调查人员将疑似点挖开,污水立刻染黑了江水。
企业负责人闻讯赶来,对向长江排放污水一事闪烁其词。
在中央环保督察人员的要求下,当地政府调来两台挖掘机对污染的江滩和疑似暗管同时进行开挖。
果然,在企业雨水管道附近,又挖出了之前的一条雨水管道,只见这条管道中还有污水。原来,这些从石头缝里向外渗透的污水就是通过这条雨水外排管道排出去的。
随后中央环保督察组的调查人员对这些污水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这家企业向外渗漏的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达到2300多毫克每升,超过长江一级排放标准的45倍。
经查,九江中星医药化工使用雨水管道,将污水排放在江滩下面,并通过各个点位向长江渗漏。目前,在长江边上的多个渗漏点已被找到。
资料显示,九江中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2006年由浙江最大的化工试剂生产企业投资组建并从浙江金华搬迁到这里。公司是集专业科研、生产、经营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系列产品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宣传栏中,记者看到这家企业曾经获得各种荣誉。
九江中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周以鸿表示:“这也怪我们环保意识不强,知道会超不知道会超这么多,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这位负责人也坦言就在2017年企业还持续投入3000多万元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但是,对于污水排放仍然心存侥幸。
目前,包括企业总经理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已被湖口公安机关控制,企业偷排的数量和对长江江滩造成的污染还在统计中。
暗管偷排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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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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