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规范8.3.1条第一款 是计算 基本锚固长度 的,即lab ,8.3.1条第二款是计算 锚固长度 的,要在基本锚固长度的基础上乘个系数,即8.3.2条规定的系数,可以连乘,但不能小于0.6,而8.3.3条中给出了端部加弯钩、锚头,锚筋等措施的时候,直锚长度可以取0.6倍的基本锚固长度,
那么,8.3.2条的系数,和8.3.3条的系数是否可以叠加考虑呢? 按混凝土规范8.3.3条的说法,直锚长度可取0.6lab,这个是按基本锚固长度来的,跟la没啥关系,不能叠加,那问题就出来了,假如按8.3.2条的系数考虑之后计算出来的系数就是0.6,可得直锚的锚固长度是0.6lab,若此时端部加弯钩,直锚长度还是要取0.60lab,加弯钩不加弯钩直锚段都是一样的长度,显然不太合理
并且在梁柱节点中,梁钢筋在柱中锚固长度取0.4lab,显然0.6lab中的0.6这个系数是可以突破的,是否8.3.2条和8.3.3条可以叠加考虑,若8.3.2条算出的系数是0.6,加弯钩或锚筋以后锚固长度系数可以0.6*0.6=0.36,即直段投影长度取0.36lab,再加上末端的弯钩即可,梁柱节点中的0.4lab,按我的理解就是这么来的
混规9.2.2条简支梁下筋锚入支座长度取12d(螺纹钢),新版的16G101中,简支梁下筋加弯钩的情况下可取7.5d,即是按照8.3.3条采取的措施,0.6*12=7.2,取7.5,从这儿来看显然是把12d当成了基本锚固长度来计算的,而不是按8.3.1条第一款计算的基本锚固长度算,那么,从这儿看,8.3.2条和8.3.3条的系数也是可以叠加的,
各位大神们以为如何,是否可以这样考虑?
如果可以这样考虑,那么8.3.3条中的0.6lab中写lab,是否也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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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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