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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全国执业真的要来了吗

发布于:2018-09-29 11:42:2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这俩天大家估计已经被二级建造 师要全国通用的消息传遍了朋友圈,我听到要实行时也跟大家一样的表情。真的假的?啥时候开始?全国通用?怎么可能?一起来看看!

近日住建部司函关于升级改造一级建造 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明确新版一级建造 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10月15日启用。

其实早在一年前,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 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 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 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 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 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 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住建部.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 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 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 师。注册建造 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 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 师和二级建造 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 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 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 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 师兼任。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 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 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 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 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 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 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 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 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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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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