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进水量无法满足环保验收要求 鹏鹞环保被处罚80万!
进水量无法满足环保验收需要鹏鹞环保被处罚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鹞环保”)26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大鹏水务有限公司(简称“大鹏水务”)于近日收到景德镇市昌江区环境保护局(简称“昌江区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18〕G-25 号。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大鹏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水务”)于近日收到景德镇市昌江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昌江区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18〕G-2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大鹏水务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鹏水务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昌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9月14日决定对大鹏水务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大写)捌拾万元。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整改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经核查,根据江西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大鹏水务之间《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协议》,大鹏水务所处理的原污(废)水由甲方单位景德镇市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收集和提供,且非经前者书面批准,大鹏水务不得为第三方处理污水。因存在进水水量少、进水浓度低的情况,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达不到环保验收所必要的运行负荷标准,导致相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迟延。大鹏水务已就相关情况向昌江区环保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后续,大鹏水务将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按照昌江区环保局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设施验收工作,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主张公司权益。
大鹏水务运营至今,出水严格按照一级B标准达标排放,不存在违规排放情况。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2018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75%工况验收并没有明确取消!
75%工况验收的由来
根据2000年2月2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0〕38号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2016年已废止)中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环境部新出台指南未明确工况要求,实际验收并没有取消75%要求
根据环境部新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部的技术指南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描述,工况记录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并没有规定75%负荷工况的验收要求!最怕的就是这一点,技术指南不明确具体标准,让实际操作中充满变数!
经环保审批系统及环评行业的同行确认,目前,环保验收还是按照75%的工况来验收的,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只是要求工况的记录要求,并没有规定验收时工况标准!所以,75%的负荷还是环保竣工验收的一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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