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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保验收报告公示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水保验收公示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水保验收工作内容及流程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明确验收结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公开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应同时公开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分别对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验收标准和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符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的验收规定和要求。
4、验收材料报备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报备函;
2.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可在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打印公示资料);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5.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总结报告。
5、自主验收报备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
二、环评报告公示http://www.sbhpgs.com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环评报告公示依据
2014年1月1日起,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须全本公示,公众可查阅环评报告全本内容。
生态环境部已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简称《公参办法》)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参办法》更加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
2、环评报告书公示工作内容及流程
(1)环评信息公开方式
《公参办法》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
(2)环评公开主体责任
《公参办法》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环评公开程序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环评公开期限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环评深度公众参与
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公参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1)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
2)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3)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6)环评公示其他规定
1)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2)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3)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三、环保验收报告公示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环保验收公示依据
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环保验收公示工作内容及流程
(1)验收报告构成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2)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2)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3)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4)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3)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5)验收报告公开
《暂行办法》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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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一、水保验收报告公示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水保验收公示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水保验收工作内容及流程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明确验收结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公开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应同时公开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分别对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验收标准和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符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的验收规定和要求。
4、验收材料报备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报备函;
2.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可在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打印公示资料);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5.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总结报告。
5、自主验收报备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
二、环评报告公示http://www.sbhpgs.com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环评报告公示依据
2014年1月1日起,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须全本公示,公众可查阅环评报告全本内容。
生态环境部已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简称《公参办法》)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参办法》更加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
2、环评报告书公示工作内容及流程
(1)环评信息公开方式
《公参办法》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
(2)环评公开主体责任
《公参办法》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环评公开程序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环评公开期限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环评深度公众参与
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公参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1)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
2)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3)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6)环评公示其他规定
1)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2)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3)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三、环保验收报告公示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环保验收公示依据
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环保验收公示工作内容及流程
(1)验收报告构成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2)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2)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3)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4)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3)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5)验收报告公开
《暂行办法》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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