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是政策引导型行业,如果不想落后,就赶紧跟上步伐,一起看看这些即将施行的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吧!
国家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生态环境部:《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
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广东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项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9年6月1日起,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执行。
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发布
广州市环保局印发了《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其中提出,到2020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并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具体指标为:到2020年,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99%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9月1日起排污单位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依法规范广东省的排污许可管理,现将广东省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管理名录》确定的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录》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要求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河北
河北省9月1日开始施行水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湿地、洼地、坑塘、淀库、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铜陵市
安徽铜陵市9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日前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垃圾分类运营企业人员等方式,在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督导员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经201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
海南:关于做好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工作的通知
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现有农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淀粉、石化工业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从9月1日起,上述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制度。
海口
海口市9月起施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企业或个人如果违规处置将受处罚。《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要求,在建筑垃圾的排放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的,应当征得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无主建筑垃圾,由垃圾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上报各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
厦门市9月1日起施行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日前,厦门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源头管理入手,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等具体行为上提出要求。首先是申报义务。
《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办法》对收运单位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如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的约定和市环卫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使用专门的收运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收运车辆整洁,不得泄漏、遗撒和倾倒;收运车辆安装装卸计量、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接受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按照规定路线在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等。
厦门市9月1日起实施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废旧家电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评价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要求,结合北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京环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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