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
解析:此仅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要求,故应由施工人员执行。设计中只须考虑方便其安装要求,预留好接头,为其安装创造条件。
(问题二) 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要不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的容积?
解析:要考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1条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所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还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因此,消防高位水箱容积应考虑自动喷水系统容积。而其具体容积大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2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立方米时,仍可采用18立方米。
(问题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上规定,消火栓的布置应能保证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类似规定。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吗?消火栓能否穿越防火门为防火门另一侧灭火?
解析:(1)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非高层建筑应严格按此规范要求。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防火分区作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建筑的防火等级要不低于非高层建筑的,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可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建筑。
(2)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批准部门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第4.4.3条:“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应室内消火栓,可按以下两种情况设计:
“当该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时,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应与其他消火栓一致”。故可认定前室消火栓可保护前室以外的其他防火分区范围,但具体设计时,仍需征得深圳消防部门认可。
(问题四) 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
解析: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问题五)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
解析: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而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六)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建对待?
解析: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在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
(问题七)某多层住宅,一、二层为多间商业服务网点(每间小于300m2),其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1500 m2,而加上住宅后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这样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此商业服务网点本身可不设喷淋系统。
(问题八)多层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不设消防泵,能否更明确一些?
解析:①当多层建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而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水量及水压要求时,则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不另设室内消火栓泵:1)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并有二路进水。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路进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不大于25L/S。②除①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均应以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问题九)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物,若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解析:首先,可否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应事先征询本地消防部门书面意见。一般而言,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而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则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常高压系统除外)。
若可用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应为下述两者之和: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2)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
(问题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和第7.6.4条关系如何?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
解析:(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规定仅限于一类高层建筑,而第7.6.4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含一类高层建筑)。(2)“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当根据使用性质和人员往来的频繁程度来确定,可包括自行车库、教学、科研、办公、营业场所等。“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可包括地下仓储用房、库房、厨房、洗衣房(水洗部分除外)、桑拿、浴室换衣间以及超市、商店等处。
(问题十一)“连家店”(仅首层设有疏散口的、层数为1~3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
解析: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若消火栓设在“连家店”内部(门内侧),则该消火栓仅应供本店使用。
(问题十二)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解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2.1条规定:“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可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而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十三)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
解析: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某些建筑物,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此时一般应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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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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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有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讨论。假设一座高层建筑,高度小于地下车库,上部有商业,办公,酒店多种功能。在取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时两种算法: (1)把各种功能单独剖开,按表3.5.2不同功能取值,商业体积大于25000,取40L/s;办公高度大于15m,取15L/s;酒店体积大于25000,取20L/s;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50m,取30L/s,经比较,最大值为40L/s,则该座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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