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1-22 09:33:2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自喷规范6。3。1条及条文解释: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解释:“6.3.1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本条对系统中要求设置水流指示器的部位提出了规定,即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均要求设有水流指示器。同时规定当一个湿式报警阀组仅控制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层面的喷头时。由于报警阀组的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已能发挥报告火灾部位的作用,故此种情况允许不设水流指示器。”
疑问:如果一个报警阀仅控制一个楼层,而该层是由2个或以上的防火分区组成,那么是不是也不需要在每个分区内都分别设水流指示器了呢(即系统不必设水流指示器)?请各位高手指教。
全部回复(1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