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注册考试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最容易忽视的5个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重点

最容易忽视的5个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重点

发布于:2018-02-28 13:52:28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 [复制转发]

1、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21米相当于7层27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前室三合一前室正压送风:两个楼梯分别送风,合用前室单独送风。2、防火墙与防火隔墙

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的墙一律为防火墙,用于特殊场所的隔断墙就是防火隔墙。

比如:设备房、风机房、风井、前室、楼梯间等,这些部位的特点是。

如果需要开门一定是防火门,任何管道穿越都要将管道与墙的缝隙做防火封堵,风管要加防火阀且防火阀前后各2米风管要做防护处理(壁厚加大、作不然材料的绝热且加保护层、做防火风管),塑料管穿越时除满足封堵外还要在管道上作防火处理(弹性阻火圈、防护套箍等措施)。

3、锅炉房耐火等级丁类防火间距4吨(2.8MW)以上按丁类厂房,(与高层15米),4吨(含4吨一下)按普通民用建筑。通风正常6次,事故12次/时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天燃气相对密度0.5548)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锅炉间面积10%,锅炉规范);

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风机房

普通条文: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

(1)排烟单独设置或与平时的通风合用,不得与补风风机、正压风机合用。

(2)补风、正压送风可以和用风机房

5、正压送风场所

避难间:

避难走道的前室及避难层(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怎么理解?既然是防火窗就不能做自然通风口)。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不低于中庭的要求:5%。

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正压送风。强条:6.4.2 ,送风量按原高规前室不送风时的风量计算或选取。

(1)防烟楼梯间:风量按原高规执行,地上地下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2)剪刀梯: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3)当采用3合一前室时(剪刀梯的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一个前室),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不能合并送风。

其它:楼梯间不送风的前提条件:

(1)每5层可开启外窗不小于2平方米

(2)利用开敞的阳台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3)利用凹廊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4)封闭楼梯间的梯门开向凹廊、阳台等室外空间时,不论有没有外窗均可以不送风。

(5)前室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时。注意,一定是不同朝向。

申明:内容来自用户上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问题,请点击此处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 tyykyzy
    tyykyzy 沙发

    谢谢楼主分享

    2018-03-01 16:46:01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消防工程师

返回版块

3.18 万条内容 · 47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干货分享: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5条一般规定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