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1-01 09:46:01
来自: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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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节能住宅业主少缴热费案败诉
自2002年以来,哈尔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全部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节能住宅在市区内日益普及。但是不少已经住进节能住宅的居民却存在困惑:住的是价格相对较高的节能住宅,却与非节能住宅交纳相同的取暖费,节能住宅所节约的能源是否应当落在实处、让利于民?
今年上半年,物业公司的一纸诉状将住在香坊区中北春城小区的刘先生推上了峰尖浪口。这场官司起源于刘先生没有全额缴纳热费,刘先生却认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是节能住宅小区,是热节能50%的建筑,他按照普通住宅热费的50%交纳是合理的。尽管物业公司一审胜诉,但曾为省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的刘先生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刘先生说,由于节能建筑的成本高于非节能建筑,因此购买节能住宅的市民在购房时就已经承担了这笔费用。在他购买房屋时,就因房子是节能住宅,购房价格比普通住宅高出近10%。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规定,中北春城小区的住宅是热节能50%的建筑。既然热能已经节省,节能住宅的业主就应当少缴热费。但哈尔滨市节能住宅和非节能住宅同等收缴热费的现状无法体现公平原则,也体现不出节能住宅小区的优势。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节能建筑加强了外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改进了门窗的热功性能和密闭性,使得在冬季室内热量不易散失、在夏季室外热量不易侵入,房屋冬暖夏凉。由于节能建筑的保温隔热好,供热和制冷的能量可以大大降低,就目前的节能50%建筑来说,实际采暖能耗比非节能住宅要减少一半左右。自2002年以来,哈尔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全部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截至2006年,哈尔滨市累计建设节能建筑约3000万平方米。
据了解,民用建筑虽然执行了节能标准,但节能住宅如何缴纳热费却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尽管2005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节能建筑能耗较其他建筑低,供热成本相应减少,因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安装使用热计量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但由于目前计量供热体制尚未推行,这些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市政协委员翟秀英、郭丽娜认为,节能房屋使用了节能保温的建筑材料,较之非节能房屋的建筑成本要高一些,但目前尚无相关的节能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导致住房者居住节能房屋却仍按非节能房屋的热费收取标准交费的局面,不能体现因节能而降低房屋使用成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甘肃省对节能房屋的用户减免10%-20%热费的做法,尽快出台降低节能房屋热费收取标准的政策。
市政协委员赵春燕认为,尽管目前哈尔滨市诸多节能小区都没有安装热计量表,但是建设部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安装楼前表,并按楼前表计数计收热费。楼前表就是单位用户、住宅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楼前表数换算出居民的用热量。因此建议将小区庭院计量仪表明确规定作为收取热费的依据。
委员们认为,出台节能建筑热费收取标准是对节能建材研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的最大扶持,也是对居住使用节能房屋的用户的最大鼓励。让节能住宅的使用者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能够促进节能房屋的推广与普及,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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