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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于:2007-12-29 12:17:29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
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的进户点(穿墙套管外1米)或公共建筑的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管理。电力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加强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省电力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与本《通知》同时执行。
八、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九、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届时另行核定。


辽宁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 lwei010020
    lwei010020 沙发
    学习了
    2008-01-02 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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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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