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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修改,正式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12月28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原内容如下: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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