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2-28 17:27:28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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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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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11-24)
近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若干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
新闻发言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
记者: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记者: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新闻发言人: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是审查全面,三是检查督促到位,四是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三是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四是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六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记者: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新闻发言人:《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记者: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那个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有哪些?
新闻发言人:当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记者: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为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一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二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促使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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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监理在现场是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业主的安全规定和落实施工单位安全方案的实施
现场真出了安全事故是要负责的,但不是承担所有的责任,反正我们每个大监理部都要配备专职的并且有资质的安全工程师,百十万的小项目一般是设一个兼职的,大多数都是总监兼着
监理混起来是太不容易了,希望业主体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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