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正式公布实施。“国务院决定”明确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对此,有媒体解读为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修改,取消了原条款中的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谢幕’”。报道一出,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简称,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原文: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对于修改内容解读为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谢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施工图审查制度是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制度。
此次“国务院决定”只是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原内容第二款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内容并未修改或者调整,所以某些媒体所说的删除说法是错误的。
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再一次强调了施工图审查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专业技术性机构为政府的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性服务,也进一步确定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2013年8月实施的住建部第13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应由有1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一级相关专业注册人员担任,这也为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打下了基础。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几年来,施工图审查工作也不断与时俱进,有的地区正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多图联审”,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有的地区实施了施工图数字化审图,有效解决了建设单位送审图纸距离远、送审时间长的问题,比传统方式节省了30%的审查时间,也减少了大量纸质文件的传递、邮寄、存储等环节,在方便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审查行为。此外,通过数字化审图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了资源的有效整合、资源数据的共享,强化了管理、提高了审图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委托方式、取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你对现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有什么看法?未来,施工图审查工作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欢迎说说你的看法。
本文观点来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设协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王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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