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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规范不那么规定会怎样?《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GB50303-2002)中19.1.6条规定: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我就在想,如果把高度改成2m,会怎样呢?为什么一定要2.4m呢?为了找到答案,自己查询了相关资料。规定2.4m是有依据的:根据大量的数据统计发现,人站立时的平均伸臂范围最高处约可达2.4m,也就是人一般情况下能碰到裸露导体的最高限度。因此,如果把规范高度改为2m,那么人就很有可能触碰到灯具可露导体,一旦灯具外露导体带电,人就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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