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 营改增前后的区别(1)“甲供材”成本核算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即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甲供材”是否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 “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 “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包方享受抵扣,而“甲供材”的成本发票没有在施工企业进行核算,也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收入,施工企业不存在针对“甲供材”部分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据此,“甲供材”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的困境,即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到底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由于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
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2)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裸价×11%),则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3%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3)在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裸价×11%),而且业主强烈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11%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一定要争取业主买的材料在整个工程所用的材料中所占的比重很低。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发包方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发包方或业主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是违法行为。因此,“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主要是:“甲供材”是合法行为,“甲控材”是违法行为。
“甲控材”的税收风险,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如下:发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但材料供应商开发票给建筑企业,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且合同中不能有“施工企业向某某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的字样”。
(2)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
(3)发包方付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发包方绝对不能付款给材料供应商。
(4)如果发包方一定要付款给材料供应商,今后抵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则必须采用一下方法:
第一,建筑企业先开具11%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开票金额与发包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金额一致;
第二,建筑企业、发包方和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建筑企业委托发包方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
第三、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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