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目前消防考友对建筑电气中普遍疑惑的问题,小编摘取部分关系密切的内容进行分享。
以下内容节选自《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
1、“双重电源”和“两回线路电源”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双重电源在GB50052-2009中3.0.2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重电源: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输电网。当城市有两路高压(10kV级)供电时,其中一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城市只有一路供电时,可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两回线路电源”并未明确指明其电源的出处,因此双回路电源极可能是来自两个变电站(或区域变电站)的电源,又可能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或区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的电源,也可能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或区域变电站)的同一母线上的两个不同回路。所以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准确表述电源的真实情况,以免产生误解和混淆。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两回线路与双重电源略有不同,二者都要求线路有两个独立部分,而后者还强调电源的相对独立。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中“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如何理解?要从发动机开始分开吗?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
在民用建筑中,若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全部各设一套(例如各设一套柴油发电机组),增加不必要投资且无必要。目前经行业内专题研讨达成共识的做法是:在民用建筑中,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电源部分可以共用(例如共用一台柴油发电机),但电源以后的系统要严格分开,即应急系统和备用系统要严格分开。当火灾发生时应迅速切除非消防负荷。
此外,民用建筑中国家级会堂、广播电视台、特甲等剧场、特技体育场馆及其他建筑的照明、工艺和计算机系统用电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可采用两路电源加UPS的方式供电,这里的UPS是专为上述特别重要负荷增设的应急电源,UPS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自成体系成为专设应急供电系统,严禁其他负荷(当然包括备用电源的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如何理解消防负荷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的概念?
最末一级配电箱指防火分区配电小间、电气竖井、消防水泵房和消防电梯机房的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卷帘等均可由配电小间的最末一级配电箱放射式配电(一般不超过规定数量的每组多个防火卷帘可以链式配电);消防水泵房内的喷淋泵、消火栓泵、消防补水泵等均由消防泵房的配电箱放射式供电。消防电梯需专用回路供电至电梯机房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8条的条文说明第2段“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必在末端切换,可在每个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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