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2-23 10:23:23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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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包括暖通空调、动力工程,给水排水三个分专业,以
下
同)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
社
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
划
》,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执
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从事公用设备规划、咨询、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
技
术人员。
第四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公用设备管委
会
)的职责是:
(一)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的
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
(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参加教育评估工作;
(四)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第五条 全国公用设备管委会由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公用设备知名专家
及
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地方勘察设计工程师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在全国勘察设计
注
册工程师委员会和全国公用设备管委会的指导下,组织有关考务和注册申报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
上
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 础考
试
的人员,从事公用设备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具体考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按照我国的现行专业分工,分为暖通空调工
程
,动力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共三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其中
一
个专业参加考试。
第九条 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者(特许、考核认定,考试合格通过者)受聘于一
个
设计单位并从事公用设备设计业务的,可申请注册。
第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注册分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等几种
情
况。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
(四)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从事公用设备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用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设计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起报所在地方注
册
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初审;
(三)有关初审同意后,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在原单位需继续注册的,应
在
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
(五)上一注册期内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
(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公用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在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证明材料;
(三)原聘用单位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材料;
(四)原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五)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用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七)新聘用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原聘用单位;
(二)经原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申?/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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