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2-18 20:45:18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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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荷载规范》第3.1.1条对结构荷载的分类,没有提到地震作用属于哪类,根据后面的条文说明,似乎地震作用应该属于偶然荷载一类。不知道是否是这样呢?并且条文说明解释说,地震作用由《抗规》具体规定。根据《抗规》第5.4节,具体规定了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而《高规》第5.6节又将高层的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按照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和有地震效应组合两种情况考虑。这里是不是当按照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考虑时与《荷载规范》的组合应该是相通的呢?并且其中说,位移计算时,分项系数取1.0,请问这里有什么原因呢?
问题2:《荷载规范》第3.2.2条中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抗规》第5.4.1条条文说明),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问题3:《荷载规范》第3.2.9条中在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频遇组合验算时,同时考虑频遇值和准永久值,请问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不单独考虑频遇值呢?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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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