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2-16 00:44:16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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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DIC新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及其争议解决方式的改进
尽管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特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得到业主(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广泛采用,但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其合同条件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例如:FIDIC在1999年制订的“新合同条件第一版”中,就对索赔的解决方式作了改进。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管理,且应行为公正;而且还规定若业主与承包商对索赔有争议,首先应提交工程师决定,并将此作为将有争议的索赔提交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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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FIDIC“新合同条件”的《施工合同条件》则取消了工程师在解决工程索赔争议中的职能,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取而代之,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索赔出现争议,该争议应首先提交DAB解决,作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FIDIC“新合同条件”的《施工合同条件》在其通用条件第20. 1条中规定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程序,即: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规定其有权延长工期或获得额外付款,那么承包商必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索赔事件后28 d内尽快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通知。该条还规定,如果承包商不照此执行,承包商将无权延长工期或得到额外付款。但该索赔通知一般很简短,无须附上详细的支持材料。FIDIC在此前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发出该索赔通知的时限并无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从提高对承包商在索赔过程中的要求方面,体现了FIDIC新的合同条件“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特点,以防止索赔扩大或复杂化。
紧接着,FIDIC新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该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索赔事件后42 d内(比原施工合同条件缩短14 d),或在工程师或业主同意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或额外付款)。工程师或业主在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有关支持材料后42 d内,或在工程师或业主建议并经承包商同意的期限内,必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若不同意,应详细申述理由。这是FIDIC合同第一次规定要求工程师或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亦即FIDIC新的合同条件提高了对工程师或业主在索赔解决过程中的要求,也体现了FIDIC新的合同条件“尽快解决工程索赔”的特点。如果承包商未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或其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那么在对工期的延长或支付额外付款时,应考虑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有关索赔的规定而造成的对索赔调查的负面影响,但是承包商并不因此而失去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未在其知悉或应当知悉索赔事件后42 d内提出详细的索赔报告,并不影响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只不过在计算索赔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承包商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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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商对索赔有争议,承包商可将该争议提交DAB解决,DAB将在84 d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该决定的约束力与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决定”相同,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承包商和业主应立即遵照执行,除非此后的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改变了DAB的决定。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必须在收到DAB的决定后28 d内发出不满意的通知。此后若在合同规定的56 d的和解期限内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则可将该索赔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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