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7-08-04 17:18:04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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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以上是规范原文,10.1.5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10.1.6条规定了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那么就以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的住宅为例,根据条文10.1.5条第三款规定,应急照明的
连续供电时间为0.5小时,根据条文10.1.6规定应为2小时;看了所有建筑的
火灾延续时间都要比10.1.5规定的应急照明的
连续供电时间要多。那么问题来了,条文10.1.5条还有必要设吗?所有建筑物的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都采用10.1.6条的按
建筑火灾延续时间设计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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