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规建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6号)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4〕19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6号)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4〕19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指运用现代化管理模式,通过标准化的建筑设计以及模数化、工厂化的部品生产,实现建筑构部件的通用化和现场施工的装配化、机械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技术类型主要包括: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等及其他钢筋混凝土工业化结构体系。
2、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等;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框架柱、框架梁和次梁、抗震墙板、连梁等。
第四条 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资金,是指在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示范实施过程中,中央、省下拨专项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建委)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规建委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监督和验收组织。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2、合理使用原则。专项资金支持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示范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3、重点突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重点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部品部件使用的支持力度。
4、总量控制原则。以专项资金总额为上限,按照专家评审拟定扶持项目的先后确定扶持对象。
第七条 补助标准
1、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2、专项资金总额5%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有关技术及标准体系研究、项目评审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范围
在滁州市范围内(建设)实施的预制装配混凝土结构建筑及部品部件使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符合国家、安徽省和滁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政策;
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实施后对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在建的、主体结构未完工或尚未建设、设计图纸已明确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部件的项目,且已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签订协议。
第十条 申报、评审、公示、批准程序
(一)申报。市规建委、财政局下达立项指南,对项目申报提出具体要求;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及时编制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规建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规建和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行文报市规建委,并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本级项目直接报至市规建委。
(二)评审。市规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意见。
(三)公示和批准。对拟扶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规建、财政部门分别在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规建委、市财政局结合公示结果,下达项目批复及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拨付标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批拨款,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并达到该项目投资30%以上,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60%;示范项目完成后,经审核并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下40%补助资金。
(二)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县(市、区)规建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依据规建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示范项目工期和示范效果的重要事项时,示范项目单位应向县(市、区)规建部门、市规建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为确保示范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示范项目应采用符合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制定的产品、设备、技术和工艺标准。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报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规建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专项验收报告;
3、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提供的付款发票;
4、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规建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监管。
第十八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列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示范项目后,应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直至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4、未通过专项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5、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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