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现有市政府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省政府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工作目标,加大扶持力度,明确工作措施,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2016年以来,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进一步加大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力度。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2016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对各地,尤其是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并提出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与国务院、省政府装配式建筑最新发展目标相比,我市原有文件在发展目标、推进力度等方面都稍显不足。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牵头组织起草了该《通知》,并于2017年3月,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通知》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提出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并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原则,将推进阶段划分为重点推广期和全面推广期。
2、明确工作措施。一是及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二是各区县(市)、管委会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三是通过发挥建筑业上市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作用、优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引导大型商混、预制桩等生产企业转型升级等措施,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是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县(市)、管委会、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五是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六是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投入,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七是增加了装配式居住和公共建筑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3、其他内容。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和新建建筑的概念、部分可以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条件及基本流程和本通知的施行时间。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
四、补充说明内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所提到的政策内容依然有效,相关内容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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