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刷屏的一篇新闻:“
上海破获首例“串通投标”团伙案”
其实,串标这事,在工程圈不足为奇
今天小编要讲一个哭笑不得的事……
现在,很多招投标形式都是
电子标书,网上投标
串标之前,想必线下工作已经安排妥当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网上提交标书了
这时候,坑来了
近日,北京某公司
用同一个MAC地址
提交了2个公司的2份不同标书
结果,被查出来了
这是铁证啊,处罚也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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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这个坑被不少人踩过
最近,青岛西海岸新区也查取来一起串标行为
也是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所以
小编不得不提醒各位司机
电子投标,别再犯这种低级错误
另外
别小看“电子招标系统”它比你想象地聪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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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
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
能做到
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咱们都是搞IT的,别被IT系统搞懵逼了
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现实中,界定串标,其实很难
因为相当隐蔽
只要你细节把控到位,基本很难抓到什么证据
但是,如果你犯一些低级愚蠢的错误
那么就是铁证,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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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有哪些“招投标”新政策?
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扩大了可以不招标的范围;缩小招标项目范围,提高了建设单位的自主权,主管部门简政放权。并取消招标备案,以后无需再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管理办法中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规定;提高招标人的自主权以及办事的灵活性,不硬性规定,体现管理智慧;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增加招标的灵活性,也进一步体现了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
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要求:
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覆盖各地区、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2019年,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湖南省住建厅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制的政策要求,于2017年6月13日,发布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有不少亮点,然而,重要的有一点是:
第二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近日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社会投资项目自行决定招标方式
该《办法》首先就是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其中社会投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前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住建部网站,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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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