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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关于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几点解读

发布于:2017-06-26 11:55:2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自正式发布也有些时日了。随着绿色建筑咨询师和绿色建筑设计师的逐步研究探索,以及一些实际项目落地应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瑕疵和不足,亟待后续《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细则》完善、补充和解说,从而为后期顺畅实施与推广绿色建筑评价咨询提供便利条件。















笔者在此稍微做了一些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提供一点帮助。
















混合功能类建筑整体评价问题
















3.2.9条“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9条文说明中阐述“所评价建筑如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则需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标准后文中不再一一说明”。














需要强调的是3.2.9条是针对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并非适用区域内包含多功能分散性混合功能建筑群。比如,小区内包含了居住、商业、幼儿园等混合功能类型分散性建筑群。














值得一说的是,这类混合功能类型建筑应该采用各单体逐项评分,整体等级原则是就低不就高。其实混合功能类型建筑申报原则和方法早在2012年住建部就有了详细的文件说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中规定:“混合功能类型(即在同一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商用和居住等)的建筑应作为一个整体申报,不同功能区分别评价,整栋建筑星级评定就低不就高。”














因此,建议《绿色建筑评价细则》能够澄清混合功能类型建筑群采用的评价原则,想必很多绿色建筑咨询师和绿色建筑设计师也十分迫切地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确切答案。
















整体指标问题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4.2.1条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需满足4.2.1-1的规则评分。














①复合功能类型建筑














复合功能类型建筑包括综合性单体建筑和多功能类型建筑。这两类复合功能建筑在评价人均用地指标时,由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采用了相同开发地块,在计算人均用地指标时自然而然会产生一些疑问:














疑问1:复合功能类型公共建筑常用人数是否需要增加到人均用地指标计算?从理论和心理接受程度来说,因为同一地块开发产生的人员影响,公共建筑是应该计算在内的。














疑问2:学校内申报单体建筑,人均用地指标采用整体指标还是采用划分边界来裁定人均用地指标呢?














②同类型不同层数建筑群














根据新标准4.2.1-1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价规则,不同层数的人均用地指标不同。很显然不能采用简单套用模式,因此建议采用面积加权平均、层数加权平均、户数加权平均或其他方法,希望能在细则上有所涉及。















地下空间利用指标和自然采光问题















4.2.3条合理开发利用地下室空间。














8.2.7条改善建筑地下室空间天然采光效果。














地下室空间利用和自然采光同样是复合式建筑关注的焦点问题。共用地下室空间,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如何评价地下室利用空间率和自然采光面积比例目前条文说明尚不明晰。但地下室利用空间率和自然采光面积比例分析应采用整体指标去处理,才显得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否则采用划分式或面积比例式划分地下空间,有违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意愿。同样希望后续的细则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有所说法。















特殊系统指标问题















整体系统指标问题














3.1.1条已经明确说明“凡涉及系统性、整体系统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相信很多绿色建筑评价项目会遇到某一单体建筑来做评价,但很多系统会采用整体系统或区域整体系统,基于3.1.1条,似乎有很多情况和案例不太好操控。














5.2.6条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5.2.8-2条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数量与容量。














6.2.8条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冷却水系统技术。














假定现有一个超大级区域供冷系统,仅评定区域当中一个小单体建筑,但供冷来自于区域供冷系统,并不存在输配系统水泵,直接采用环路压差进行冷冻水供应。此类情况下,如何评价上述3个条文呢?很难做到采用整体指标评价。因此,此类情况采用整体情况指标来评价一个甚小的建筑,有违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初衷,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例情况,期待细则能够给出满意的答复。














针对上述此类整体性系统问题,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和路径,需要大家共同商榷和加以讨论,寻求一条可以共同接受的方法。















特殊建筑问题















①特殊用电建筑














特殊用电建筑一般而言就是用电量特别巨大的建筑,常说的就是数据机房。由于数据机房的特殊性,用电量和空调冷量需求巨大,这类特殊用电建筑也会影响到众多绿色建筑标准相关条文。














5.2.14条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由于本条有量化30%指标要求,一些综合建筑含有数据机房,即使存在蓄冷可能性,也很难满足这些量化指标的要求,并且蓄冷技术不适用于数据机房的送风技术要求。














5.2.16条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数据机房耗电是常规建筑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若把这部分能耗计算到可再生能源计算面,很显然阻碍了追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高额分数。














针对特殊用电建筑,如果有特殊的条文和细则说明,会给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带来很多方便和顺畅。














②特殊用水建筑














酒店、休闲建筑和其他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热水量的使用同样会影响到5.2.16可再生能源利用。很多中高档类型建筑都设有游泳池,而每天游泳池热水量需求巨大,问题就随之而来。是否这部分热水也需要纳入可再生能源计算呢?如果需要计算的话,那对于可再生能源追求高分数就增加了更高的门槛;如果不需要计算的话,心里有时候没有底气,因为没有依据可查。因此,是不应该计算这些特殊用水点热水用量的。










作者:官玲俊

全部回复(2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newanna2008
    newanna2008 沙发
    好资料,感谢分享!
    2017-08-31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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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qpppp99999
    qpppp99999 板凳
    谢谢楼主的分享,受教了
    2017-07-28 08: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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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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