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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化系统的灰色特征及其对策

发布于:2017-06-23 11:54:23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构造 [复制转发]

1956年,建筑工业化的思路首次呈现在国人面前。历经半个世纪的变迁,在21世纪的今天,它又以“建筑产业化”的新称呼屡屡被人们提及。“产业化”与“工业化”,尽管对应的英文单词都是Industralization,但其含义仍有些许差异。“建筑产业化”这一提法显示了人们不再把它看作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更多地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对建筑产业化的研究也因此更加科学和全面。
由于建筑产业化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而且各种因素之间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所以它比较适用于系统论的研究方式。在这一方面,不少研究者已经取得了一些相关成果。由于篇幅关系,此处不作列举,仅想就系统的灰色特征做些探讨。

灰色系统(Grey System)理论是我国著名学者邓聚龙教授20世纪80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兼备软硬科学特性的理论。该理论按照信息的完备程度,将信息完全明确的系统定义为白色系统,将信息完全不明确的系统定义为黑色系统,将信息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的系统定义为灰色系统。灰色系统遵循信息的非完全性原则。对这类信息不完全的系统,试图用严格的数学方法寻求精确的唯一解,一般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对灰色系统的分析应当注意非唯一性原则,可供采用的方法、途径、手段、对策、措施等都是非唯一的。

若从系统控制角度来评价,那白色系统当然优于黑色系统。不过,现实中遇到最多的恐怕还是灰色系统,因为总会有一定量的信息带有不确定性。

二. 建筑产业化系统的灰色特征与要素的游离性
纵观当今国内的建筑产业化,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这个庞大系统的内部特性总体上讲就是部分已知、部分未知,按照上述理论,它显然属于灰色系统。
其实,建筑产业化的组成要素本身就具有灰色特征。这些组成要素包括了产业化促进中心、技术研发部门、设计部门、部品生产部门、施工部门、流通供配网络、售后服务部门等等,它们之间的组织形式可以有多种选择。由于建筑产业化系统工程只是整个建筑业大系统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除产业化促进中心这个完全依附于产业化的要素外,其他任何组成要素都是部分地介入产业化系统。它们即使不存在于产业化系统内,也仍然能够从建筑业大系统中获益而得以生存。所以它们都是系统中的灰色要素,都具有游离性的特征。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设计公司,它承担着很多建筑项目的设计。这些建筑项目中,可能有一部分使用产业化技术的建筑,也可能全部都是,还可能根本没有。但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有充足的设计工作量,设计公司本身都可以正常运作。就是说,它可能在某些时间段内(进行产业化建筑的设计工作时)进入产业化系统空间内部,但其他时间内它常常脱离这个系统。除产业化促进中心以外的其他系统要素也都是这样,它们总是位于系统空间的边界上,而且显然具有选择进入或离开这个空间的自主权。

三.系统发起者与系统规则
1. 系统发起者的职责
虽然系统的灰色特征不可避免,但我们仍希望尽量减少黑色信息,让系统尽量按照预想的方向运行。在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中,总是存在着一个系统发起者[1]。一般来说,在一个理想化的系统中,系统发起者制定系统规则,并应担负起控制系统运行的责任。当然,这些都要通过系统规则来实现。
既然身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要素,就应当对系统规则认可并遵循,这是进入系统空间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然而,即使所有系统要素都充分尊重系统规则,发起者的不同身份仍然会影响到系统运行过程中它对系统整体的平衡能力。特别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要素发生局部冲突的情况下,它对系统的协调能力大大影响到系统的效率。如果它的协调能力达不到要求,那显然就不适合担任这个角色。
2. 技术研发部门作为系统发起者的情况
在建筑产业化系统内,我们一直强调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因为如果没有产业化技术,其他部门就都形同虚设。系统的任何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新技术进行的,它们都必须根据新技术提出的新要求而调整。其实这就说明技术研发部门最适合作为系统的发起者,它可以围绕自己的研究成果制定系统规则,提出适合建筑产业化技术的系统准入原则,以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来规范系统要素的行为。
然而,产业化所必不可少的另一个重要拉动力量——市场,却不可能在技术研发部门的控制之中,因为显然,市场不太可能以一个系统要素的形式存在于产业化系统的组织结构中。而市场的介入(资金的注入和流通)却又正是维持系统运作的关键。所以,技术研发部门作为系统发起者,它的作用只能有限度地得到发挥。对于系统建立时的静态规则,它尚具有较高程度的控制权;一旦系统进入运转,对于那些依非技术条件而变化的动态规则,它的控制能力变得有限,只具有建议权。此时和技术研发部门一起调控系统运作,制定并实施(尤其是实施)系统规则的是市场因素,这个因素的代表就是接收和传递市场信息的开发商。

3. 开发商作为系统发起者的情况
如果我们将一个具体的建筑项目作为分析对象,亦即考察的是一个微观系统的话,那么在这一个具体系统中开发商可以被认为是系统发起者,因为系统正是由于它的资金注入才启动的,并且应当达到其预期的收益。所以,站在开发商的立场看,由技术研发部门发起的建筑产业化系统最好是完备的,也就是说系统至少具有一些达成共识的静态规则。在建筑项目的进展过程中,作为投资者和最直接的受益人,开发商往往掌握着选择权,决定和影响着系统的动态规则。例如,用户需求的变化、新产品的出现、既定产品的缺货与替换、资金周转的意外情况等等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变化,都需要确定有针对性的动态规则,此时技术部门仍然可能参与制定工作,但由于技术部门对开发商没有制约能力,所以控制权实际上落在开发商手中。因此,就一个具体的建筑项目而言,开发商作为系统的发起者,对系统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相当完善的执行能力,符合该系统发起者的角色。

4. 产业化促进中心担任系统发起者的可能
建筑产业化的发展不能以某一方的利益为标准,而应当考虑综合效益。开发商作为建筑项目的发起者并无不可,只是它追求短期利益的特点会影响到建筑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于是在系统运行过程中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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