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加速发展使得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必然。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大规模建设的高峰期正在到来。设计是地下综合体开发的重要环节,对于地下综合体这种规模庞大、人流密集、安全性要求高的场所,电气设计应充分体现整体性、灵活性、舒适性、安全性、便利性、经济性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电气关键技术及指标
用电规划
地下综合体中存在大量一级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一级负荷,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采用双重及以上电源对于地下综合体来说是必要的。至于地下综合体的供电电源究竟采取何种电压等级,以及需要几路电源?这需根据当地供电电网的现状及其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综合考虑。
供电电压选择
现上海、天津、福建等省市,民用建筑的供电电压等级有10 kV、35 kV等。其中上海市规定供电容量在8 000 kVA以下的用户,高压采用10 kV系统,超过8 000 kVA以上的用户,高压采用35 kV系统。江苏地区民用建筑供电电压除有10 kV等级外,还有20 kV等级,全国大多数地区,民用建筑的供电电压等级以10 kV为主,工程采用何种电压等级一般应向当地供电部门征询意见。至于采用几路高压电源,每个地区也有相关的规定,如上海地区10 kV系统每路电源用户受电设备容量4 000 kVA,但有的地区10 kV系统,每路电源用户受电设备容量可达到10 000 kVA甚至更高;35 kV系统每路电源用户受电设备容量20 000 kVA。这就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供电条件设计不同的供电方案,但地下综合体采用双重电源或三重电源来保障供电可靠性是有必要的。
用电指标
▼地下综合体单位建筑面积变压器容量指标
各类建筑物单位面积用电指标可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电气》表2. 7. 6,例如:① 机械停车库:34 VA / m2;② 商业娱乐:120 ~ 180 VA / m2;③ 其他:100 VA /m2。
地下综合体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根据“各类建筑用电指标”和“分类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后计算取得。
式中:Pi —— 各类建筑用电指标,kW;
Si —— 分类建筑面积,m2。
▼地下车库
照明:LPD目标值 ≤ 2. 0 W / m2;地下车库采用LED线型灯具,按利用系数 ≥ 1. 0、LED灯光效 ≥ 100 lm / W计算,LED灯比T5荧光灯节能40 %以上。示例:20W LED灯(20 W × 0. 7 × 1. 0 × 100 lm / W)相当于32 W T5荧光灯(32 W × 0. 7 × 0. 7 × 90 lm / W)的光通量
▼地下商业
一般由商业顾问提供设计标准,不同项目偏差比较大。典型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设备安装容量指标如图1所示。
▼地下辅助空间
包括机电用房、通道、库房、卫生间等,用电指标不包括冷冻机组、机房空调、充电桩等大容量机房设备。
地下变电所设置原则
地下综合体的变电所设置原则遵循其他各类建筑的一般规律。
▼位置
地下变电所位置:① 考虑市政电源进线,一般靠外墙布置。② 考虑设备运输通道,采用车道运输或者吊装孔。③ 接近负荷中心或大型设备机房。④ 设在地下层,不宜设在最底层;仅有地下一层且设在最底层的变电所,应考虑抬高地面,下设电缆夹层,并设置机械排水装置,以防雨水、洪水和消防水对变电所的浸渍。⑤ 正上方或贴临无经常积水场所。⑥ 防电磁干扰措施等。
▼数量
地下变电所数量:① 变电所和区域配电间应分散设置,减少低压配电线路的电能损耗,满足用电负荷末端电压损失不大于 - 5 % 原则。② 变电所供电范围不宜超过200 m。变电所至末端区域配电间低压供电半径150 ~ 200 m左右;区域配电间供电半径一般在50 m以内。
▼容量
地下变电所容量:① 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不大于2 500 kVA;计算负荷率不大于85 %,长期工作负荷率70 % 左右。② 采用双台变压器组成单母线分段主接线,可以为消防负荷和重要负荷提供双电源和双回路供配电系统,提高供电可靠性。
消防系统
地下综合体的优点和缺点同时对应存在,一般人员密集长时间停留、疏散困难的建筑功能不可设置在地下综合体内,故防灾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电气消防系统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方面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消防电源
a. 从电网取得双重电源,大型地下综合体的消防负荷按一级负荷供电。
b. 大型重要地下综合体宜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的应急备用电源。
c. 应急疏散照明、计算机监控系统等不允许过长时间停电的负荷,另配置UPS或EPS。
▼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地下综合体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应急照明在人员的疏散和救灾人员的抢险救灾过程中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故:
a. 100 m2以上地下公共活动空间和场所应考虑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b. 人员密集的商业娱乐交通大空间公共场所和地下商业,在其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功能的灯光(或蓄光)疏散导流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灯间距不大于5. 0 m。
c. 地下综合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它场所,需设置火灾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的场所,如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对于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如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等消防工作区域,规范要求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为180 min,这些场所火灾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d. 超过20 000 m2的地下建筑,疏散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 h。对于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3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低于5 lx。
e. 大中型地下综合体项目可考虑配置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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