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7-06-07 23:02:0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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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ugps 于 2017-6-8 07:21 编辑
消水规第4.3.11条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第4条的问题首先是当水池只贮存50%室内消防用水时,这样的消防给水系统豪无疑问是临时高压系统,不能叫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水规中对专业概念是相当的混乱。第二个问题
是:既然是临时高压系统,为何在消防时还将水先加压提升到高位水池,再由高位水池供水灭火。这种奇葩系统,浪费能量不说,系统可靠性还降低,直接用泵加压供水灭火不更好?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要么
采用不设
高位水池[低位水池+中转水箱(如果有的话)+高位水箱]的临时高压系统;要么采用高位水池贮存100%室内消防用水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时不用再将水提升到水池);贮存50%消防用水的高位消防水池没有存在的意义。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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