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年2月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
在有条件的社区,优先推广分布式能源和地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推广利用新设备新技术。鼓励在社区改造中选用冷热电三联供、地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技术,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实施阳光屋顶、阳光校园等工程。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中,鼓励采用余热回收、风机水泵变频、气候补偿等技术,推广新型高效燃煤炉具。
2、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工业建筑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10%,分值0.6;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于30%,分值0.6.
在全面评价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50%,分值0.8;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于30%,分值0.6。
3、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修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4、国务院2015年4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规划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节能环保市场发展,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新的支柱产业。加快核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5月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地热和热泵供暖,推进深层地热和再生水、地埋管、余热等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
继续加大燃煤供热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全市清洁能源供热比例超过90%,城六区基本实现清洁供热。在远郊区县乡镇及农村地区重点发展小型清洁供热设施替代现有燃煤锅炉,推广应用电采暖及太阳能、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
6、2015年6月国家财政部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进行统筹整合。
7、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7月发布《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张家口市):
积极推进风电、太阳能、地热供暖示范项目建设。到2020年,市县主城区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达16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30年达9000万平方米以上。
打造低碳民居。奥运村、崇礼县城、主要风景区和周边农村采暖全部采用可再生能源。奥运村和县城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方式,供暖主要采用太阳能、地热等热源,其他区域利用分布式太阳能方式供热。
8、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提倡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企业单位推广可再生能源;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
9、《南京市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于2015年09月生效(南京市):
《规划》将南京市都市区划分为重点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针对性地部署地埋管地源热泵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的开发利用工作。预期到2020年末,新增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约580万平方米。
10、驻马店发改委、住建局2015年10月发布《驻马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驻马店市):
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暖与制冷,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优先发展可再生水源(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热泵,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科学利用城市中水发展污水源热泵,逐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城镇建筑中用能比例。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引导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将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为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组织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编制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估算不同适宜区浅层地热能可利用量,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制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现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保障浅层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
11、2015年11月住建部发布《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
严寒和寒冷地区宜设置辅助热源,辅助热源不宜采用集中供暖方式;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宜设置辅助冷源。
辅助热源和冷源宜采用以下方式:严寒地区,当分散供暖时,宜优先采用燃气供暖炉;当集中供暖时,宜以地源热泵、工业余热或生物质锅炉为热源,并采用低温供暖方式。有峰谷电价的地区,可利用夜间低谷电蓄热供暖。寒冷地区宜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地源热泵。热冬暖地区宜采用分体式空调。
12、2015年12月安徽省住建厅联合多部门对外发布了《推进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
2015~2016年,安徽省将新增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400万平方米;2017年~2018年是整体提升阶段,将新增应用面积600万平方米;2019年~2020年将实现规模化应用,新增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将率先应用地源热泵技术进行供暖制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热能应用条件不适宜的工程除外)。引导社会投资的1万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空调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地区在旧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同步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集中供热效率低的既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13、《水源热泵系统经济运行》将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
2015年5月15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GB/T31512-2015《水源热泵系统经济运行》国家标准。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理用电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各地煤改电、煤改气政策
1、北京:郊区县燃煤锅炉补助标准增加到每蒸吨13万元
为鼓励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北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高了补助标准。2002年制定的《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蒸吨补助5.5万元、20蒸吨以上的补助10万元,在此基础上,2014年进一步加大了力度,将郊区县燃煤锅炉补助标准统一增加到每蒸吨13万元。另一方面,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燃煤锅炉房清洁能源改造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4〕1576号),扩大了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固定资产支持范围,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原规模改造工程建设投资30%比例安排补助资金。这些政策措施,有力推进了燃煤锅炉“煤改气”任务的落实。
“煤改电”补贴城乡统一供热季低谷时段每度电只需1毛钱
从2015年开始,“煤改电”补贴政策将扩大到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煤改电也将享受与城区一样的补贴标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千瓦时,这样,农村“煤改电”居民冬季夜间用电的电价也将是0.1元/千瓦时。
此外,农村地区的峰谷电价优惠时段也将统一。农村“煤改电”用户享受谷段电价优惠的时间与城区“煤改电”用户相统一,即谷段由现在的22:00至次日6:00调整为21:00至次日6:00。
2、河北:保定市对中心城区供暖煤改电进行补助
为确保2015年保定中心城区分散燃煤锅炉改造任务顺利完成,按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及2015年重点工作》的要求,决定对中心城区供暖煤改电进行资金补助。
中心城区公共建筑分散燃煤锅炉、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居民分散燃煤锅炉(含中心城区三环内城中村集中供热分散燃煤锅炉),按标准要求改造为蓄热式电锅炉的,以拆除改造后的锅炉吨位为依据,以13万元/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用于锅炉拆除单位购买低谷蓄热式电锅炉。
中心城区三环内城中村居民家庭由燃煤锅炉改造为以蓄热式电散热器采暖的,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电力企业电网改造资金补助,用于线路改造、分表计量等工作。
3、邢台:燃煤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补贴3000元
为推广使用天然气,河北将设立天然气利用专项基金,对天然气利用、燃煤锅炉煤改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根据《邢台市城区原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对实施“煤改气”的燃煤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进行补贴,每户补贴3000元。
4、邯郸:燃煤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补贴3000元
邯郸市煤改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答复,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邯郸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及周边外扩5公里区域内燃煤用户实施“煤改气”工程。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对实施“煤改气”的燃煤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进行补贴,每户补贴3000元,其中300元由区(县)财政承担;燃气管网初装费(2600元)、灶具、暖气片等费用由用户承担。对于低保用户,由区(县)政府负责,在以上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予以照顾。
5、山东省物价局:电采暖用户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电采暖客户享有一定电价优惠政策,采暖季月用电量超出400度达到阶梯电价第三档的,继续执行第二档电价0.5969元/度,也就是每度电享受0.3元的优惠。目前,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政府正在研讨“煤改电”居民电采暖初装费10%~20%的补贴政策,同时核算替代电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提高居民电采暖的积极性。
6、青岛:天然气供热可享受财政补贴
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在建设投资补助方面,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将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7、滕州:完成燃煤锅炉改造可获财政补贴
滕州市为实现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和奖励办法:对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验收合格后按5万元/蒸吨给予奖补;自2015年1月1日起,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验收合格后,按3万元/蒸吨给予奖补;2015年12月31日后,取消奖补政策并全面拆除城市建成区内40t/h以下燃煤锅炉;对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不进行改造也不继续使用的锅炉,将在其自行拆除并经过验收后,按1万元/蒸吨进行奖补。
8、枣庄:以奖代补支持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
枣庄市财政以奖代补支持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2013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完成燃煤锅炉改造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15万元/蒸吨给予补助。对各区(市)、高新区按5万元/蒸吨给予奖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高新区完成改造并经过验收的燃煤锅炉,按3万元/蒸吨进行奖补。2015年12月31日后,取消奖补政策并全面拆除城市建成区40t/h以下燃煤锅炉。对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不进行改造也不继续使用的锅炉,将在其自行拆除并经过验收后,按1万元/蒸吨进行奖补。
9、浙江:金华市区启动“煤改气”淘汰高污染锅炉政府给补助
《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将采用集中供热或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方式,于2016年底前完成这1479台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其中2015完成438台以上,并根据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助,鼓励扶持企业提前实施淘汰改造。该实施方案规定,实行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奖惩结合,鼓励企业提前完成整治。
对已经停用并直接拆除的0.5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给予0.3万元/台的拆除补助,0.5蒸吨(含)以上给予0.5万元/台的拆除补助;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的燃煤(生物质)锅炉,补助8万元/蒸吨,燃油锅炉补助4万元/蒸吨;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的燃煤(生物质)锅炉,补助6万元/蒸吨,燃油锅炉补助3万元/蒸吨;0.5蒸吨以下按0.5蒸吨计算;导热油等承压锅炉按0.7兆瓦折算成1蒸吨燃煤锅炉实施补助。
10、温州:根据燃煤锅炉大小给予一次性补贴
温州市政府根据“煤改气”企业燃煤锅炉容量大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企业在“煤改气”工程所投入的设计费、改造费和设备购置费。即以1t/h燃煤锅炉为标准,其财政补贴金额为8.2万元/(台.1t/h),其它容量锅炉可以按该测试方法等比例计算。节能技术设备财政补贴按节能技术装备的投资总额给予8%-15%的补贴。
对符合进行改造的燃煤锅炉企业,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应按该企业红线内因敷设地下管网而产生的建设费用给予10%的减免。
对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企业,且燃煤锅炉容量1t/h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因改用天然气作为能源而增加的成本额度的30%,税收优惠期限为5年。
对1t/h以下的燃煤锅炉企业不予实施该项政策。温州市政府可为企业提供等额于因改用天然气后每年增加的成本额的贷款,并提供该额度下的银行利息10%的财政贴息。
11、广东:肇庆建筑陶瓷企业改用天然气每条生产线奖励50万元
广东省肇庆市日前出台《肇庆市建筑陶瓷企业改用天然气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企业改用天然气后,对每一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目前,肇庆市65家陶瓷企业的268条生产线中,已有9家企业12条生产线使用天然气,13条生产线正在改造,37条生产线已签订改造协议,而对未改用天然气的81条生产线实施了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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