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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良好场所界定

发布于:2017-05-13 10:19:13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4条,1.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1.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请问各位大神,开口面积多大才能符合上面两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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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chuhe
    zchuhe 沙发
    本帖最后由 zchuhe 于 2017-5-17 16:01 编辑

    充电间面积40平方,南面外侧墙取消,即开口面积30平方,这样充电间还需要设置通风机或排烟风机吗?
    2017-05-17 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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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k3001h
    vk3001h 板凳
    小虎爸 发表于 2017-5-15 19:45 可能是10%吧,参考燃气锅炉房泄爆口面积我认为可以考虑以10%地面面积的标准来考虑。工业建筑不太清楚,但是《住宅设计规范》5.1.5条对于自然通风的认定条件是: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厨房不小于10%且必须大于0.6m2。显然,考虑到厨房含有易燃易爆气体,自然通风方面的要求更严一些。锅炉房同样。楼主既然做的是爆炸危险环境设计,还是参照厨房和锅炉房,取10%更合理一些。
    2017-05-16 13: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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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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