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构选型中的问题
(1)高层建筑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简称GB 50011—2010)第6.1.5条规定。
(2)有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想方设法避免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
(3)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未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不符合GB 50011—2010第3.4.1条规定。
(4)采用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短肢剪力墙,且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50%的剪力墙结构,违反《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简称JGJ 3—2010)第7.1.8条规定。
(5)框架-剪力墙结构未按JGJ 3—2010第8.1.3条要求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之比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
(6)高层建筑采用刚度与受剪承载力同时不满足的结构,不符合JGJ 3—2010第3.5.7条要求。
2 设计总说明中的问题
(1)当地质勘查报告给出地下水或土对混凝土、混凝土中的钢筋具有某种腐蚀性的情况下,总说明中没有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4.2.3条提出相应的混凝土防腐蚀耐久性要求。
(2)设计依据中引用失效的规范。
(3)使用了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4)砌筑砂浆和砌块材料对应关系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1节的要求。
(6)加固工程不明确加固设计中不需加固构件的范围及处理原则。
(7)墙体中的开洞尺寸放宽到800以上,超出JGJ 3—2010第7.2.28条小洞口定义的范围。
(8)有预应力构件时未按GB 50010—2010表3.5.3注2提出预应力构件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限值为0.06%。
3 整体计算中的问题
(1)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超过GB50011—2010表6.1.6规定,内力计算采用刚性楼板假定,不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6条规定。
(2)建筑结构中的平面凹凸不规则、局部楼板不连续情况超过GB 50011—2010表3.4.3-1规定,内力计算采用刚性楼板假定,未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不符合GB 50011—2010第3.4.4条1.2)款规定。
(3)有倾角大于15°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或最大地震作用方向角大于15°)的结构没计算该方向的地震作用,不符合GB 50011—2010第5.1.1条2款规定。
(4)当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单向地震作用下的楼层最大扭转位移比大于1.2时未进行双向地震作用计算,不符合GB 50011—2010第5.1.1条3款规定。
(5)在7度0.15g和8度区的有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构件、跨度大于8m的转换构件的高层建筑未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不符合JGJ 3—2010第4.2.3条3款规定。
(6)在8度区的有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构件的多层建筑,未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不符合GB 50011—2010第5.1.1条4款规定。
(7)在8度区的转换层结构未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不符合GB 50011—2010第E.2.6条要求。
(8)无地下室的建筑首层层高从地面起算而未从基础顶面起算。
(9)位于框架区的现浇楼梯构件未参与整体计算,不符合GB 50011—2010第3.6.6条1款和6.1.15条2款规定。
(10)柱计算长度不正确,如悬臂柱、单方向有梁支撑的柱等计算长度系数采用双向有梁支撑的一般楼层柱的1.25或1.0。
(11)楼面活荷载大于4kN/m2的高层建筑、多层公建框架结构等房屋未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又未适当增大楼面梁的计算弯矩,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以下简称GB 50009—2012)第3.2.1条及JGJ 3—2010第5.1.8条等要求。
(12)输入计算的线荷载与实际差距过大。
(13)有较多书库、档案库、贮藏室的建筑的活荷载组合值系数ψc取一般建筑物的0.7,不符合GB 50009—2012表5.1.1要求。
(14)设计墙、柱和基础时不属于GB 50009—2012表5.1.1第1.(1)项的建筑物的活荷载按GB 50009—2012表5.1.2折减,不符合GB 50009—2012第5.1.2条2.2)~2.4)款规定。
(15)设备管井留在核心筒外导致楼板开洞而削弱楼面结构与竖向结构连系时采用刚性楼面假定而又在梁端过多点铰致使计算失真。
(16)周期折减系数偏大,折减不到位,如非承重墙为砌体墙时,框架结构大于0.7,框-剪结构大于0.8,框架-核心筒结构大于0.9,开有结构洞的剪力墙结构大于0.95,参见JGJ 3—2010第4.3.16条、4.3.17条。
(17)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时不关注0.2V0调整计算结果,致计算结果中的调整系数等于调整上限输入值,调整不到位。
(18)较大板块中输入虚梁,导致荷载传递路径改变而致计算失真。
(19)高层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比小于JGJ 3—2010第3.5.2条1款规定的,高层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比小于JGJ 3—2010第3.5.2条2款规定的,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JGJ 3—2010第3.5.3条规定的,竖向抗侧力构件上、下不连续贯通的结构,楼层地震作用标准值未乘以1.25的增大系数。
(20)结构底部的总地震剪力略小于GB 50011—2010第5.2.5条规定而中、上部楼层均满足最小值的结构,地震作用调整未根据结构基本周期T1和T2位于反应谱的段落位置确定,动位比例因子采用程序默认值0致使调整不到位,特别是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见GB 50011—2010第323页。
(21)结构底部的总地震剪力小于GB 50011—2010第5.2.5条规定的85%,或中、上部楼层地震剪力亦有小于GB 50011—2010第5.2.5条规定的结构,采用GB 50011—2010第323页的方法调整地震剪力而不改变结构布置,违反GB 50011—2010第5.2.5条规定。
(22)高层建筑柱配筋原则按单偏压计算时,未定义框架角柱按双偏压计算,不符合JGJ 3—2010第6.2.4条规定。
(23)上部结构嵌固位置的上、下层侧向刚度比大于0.5(有效数字为5),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14条2款规定。
(24)7度0.15g区、8度0.2g区高宽比分别大于5.0、4.0的高层装配式建筑,没有补充在设防烈度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以避免预制墙板构件出现小偏心受拉,不符合《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DB 11/1003—2013)第5.3.2条规定。
(25)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的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未计入偏心影响,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5条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则应按JGJ 3—2010第5.3.2条要求,将楼面梁与竖向构件的偏心,上、下层竖向构件之间的偏心按实际情况计入结构的整体计算。
(26)7度(0.15g)、8度区的连体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不符合JGJ 3—2010第10.5.2条要求,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不符合JGJ 3—2010第10.5.6条要求。
(27)上部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部结构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不符合JGJ 3—2010第10.6.3条1款规定。
(28)悬挑结构设计不符合JGJ 3—2010第10.6.4条规定。
(29)竖向收进型结构设计不符合JGJ 3—2010第10.6.5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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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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