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实践中,无论是专业者对技术方案的设计创作、方案选择、调整,还是管理者的决策将其政策化、对具体建设行为的选择性干预(尤其是城市设计控制的自由裁量行为),都体现为具体价值取向或是由价值范导的。城市设计实践完全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价值活动。欲认识城市设计实践的目的,就必须厘清城市设计实践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社会哲学价值论中,社会实践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在主体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具有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与否的性质。“价值”则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和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因此“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承认城市设计实践目的是为社会运行创造良好的物质环境载体,从而满足社会公众的集体需求,那么首先就必须承认一个前提假设:城市设计实践中价值关系的主体——城市设计者是社会公众的委托代理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角色,对价值关系的客体——建设环境进行实践活动。
建设环境经由城市设计实践作用下的物质改造(开发建设过程)而发生改变,此种改变能否或多大程度是按照社会公众的尺度和满足公众的集体需求,从而对公众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积极作用,是实践中城市设计者与建设环境主客体价值关系的根本意义所在。
换言之,城市设计者的实践活动改变建设环境客体,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尺度与集体需求;城市设计主客体的价值关系首先应表现为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满足,而非城市设计者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城市设计者主体自身需要必(是只有通过公共利益的达到才可能获得的。也因此,城市设计者与建设环境的主客体值关系的实现以获取公共利益为前提和必要条件。
这种实践中价值关系的特殊性揭示出,城市设计实践中的价值关系主要(首先)表现为公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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