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综合性的领域,其实践性表现在:以指导城市物质环境建设和发展为目的,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发展的预先协调研究,制订行动纲领并对城市建设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使城市物质环境发展协调和有序。
刘宛( 2000)
认为,“尽管涵盖了非常广泛的活动,城市设计是一种主要通过控制公共空间的形成,促进城市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的社会实践”。王富臣
(2002)
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通过过程控制,协调各种关系,有计划地干预城市空间的演化进程的社会实践活动”。庄宇
(2004)
则认为“社会实践观强调了城市设计兼具社会性和实践性的特征。城市设计相比一般城市学科(如城市经济学)更具有实践的特点,它比具体的设计学科(如建筑设计)则更多渗透了社会研究的内容”。
这些定义、解释虽已考虑了城市设计的“社会性”和“实践性”特征,假仍未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实践从“本体论”的学理上予以论述,也未从社会哲学视角,以“实践一价值”内在关系来廓清城市设计社会实践在社会系统中的内在属性。
我们
尝试探究城市设计实践在社会结构中的客观位置与规范性功能,将“城市设计实践”视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是处于社会系统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实践活动。城市设计实践主体、对象系统、实践过程、结果,以及实践外部环境都成为本书的关注对象。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具体指:在社会系统环境中的特定时空范畴内,
(1)
以政府公共部门和城市设计专业机构为主导的运作主体
[
同时有多方社会能动者(
agent)
——公众与利益集团参与
,
(2)
以城市建设环境
(built environment)
为实践对象,
(3)
维护与增进城市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为根本实践目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以提高人居生活品质),
(4)
以控制、引导城市建设各项工程设计与建设活动为实践手段,
(5)
具有连续、动态、复杂运作特征的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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