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K的小丝束纤维。
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 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
4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4.3.2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规定。
1.3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 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3.3的规定采用。
4.3.4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表4.3. 4-1、表4.3.4-2及表4.3.4-3采用。
4.3.5纤维复合材的弹性模量及拉应变设计值应按表4.3.5采用。
4.3.6对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与其他结构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应对其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层间剪切强度重新做适配性检验。
4.3.7承重结构采用纤维织物复合材进行现场加固时,其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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