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zzguifan.com/webarbs/book/65238/1257268.shtml众智建筑资源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 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7取值。
表3.2.7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注:1 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 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3.2.8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2.9 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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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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