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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分享 一直还在用2001年的那本 哈哈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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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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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第4.1.3条: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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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感谢楼主分享 一直还在用2001年的那本 哈哈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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