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江苏常州
“毒地”
事件已有大半年时间,当时备受争议的那块“毒地”,即常州市新北区的常隆地块,曝光后已经铺上了草坪,又种植了许多新树。
然而,不少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在接送孩子时,仍不时能看到“毒地”内
树木枯死、不断复植新树
的现象,与“毒地”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也偶尔会出现花草枯死的情况。
日前,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航拍常州外国语学校及其周边情况
2017年1月25日上午,“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宣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个环保公益组织“
自然之友”(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败诉
,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因此,“
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两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2016年5月16日,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
起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被正式立案。
起诉书称,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撤离,但却未对其进行修复处理。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与“常隆地块”经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区,随后,多名学生身体不适,血液指标异常。
据2016年1月13日新闻报道,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反映:2015年12月开始,多名学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可能与学校附近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有关——该地块的前身是2010年整体搬迁的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此事件当时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2016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指出
“常外校园环境安全”,但“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
,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到位,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没有污染”的调查结果
“现在‘毒地’上采用的覆土法处置措施相当于把炸弹埋在了废土里。”
常州外国语学校的一位学生家长王强(化名)依旧忧心忡忡,他的孩子在“毒地”事件中身体被检测出异常,虽然现在好转了,但是“谁又能保证孩子的健康一点都没有受到影响,并在将来都不再受‘毒地’侵害呢”?
历经几个月,江苏常州“毒地”事件舆论影响逐渐淡化,王强一家的生活也渐渐回到正轨,他几乎每个工作日晚上8点30分都会准时出现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校门外,接儿子下课。
王强的儿子读初中三年级。其实,他们家住得离学校并不远,学校大门口就有公交站,只需要坐十几分钟的车就能到家,但自从发生常州“毒地”事件后,王强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去接送。
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证安全,另一方面,他要亲自去那里闻一闻空气中是否还有刺鼻的异味。
王强告诉记者,从2015年12月起,在常州外国语学校读书的儿子出现食欲不振、嗜睡的症状,“好几次都在回家的公交车上睡着了,直接坐过站,到了城市的另一头”。后来,他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发现存在淋巴结肿大、甲状腺回声不均等症状。他这才惊讶地得知相同或者类似症状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已有500余人。
2016年1月11日,王强接到学校停课停考通知。几天后,作为家长代表之一,王强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常州外国语学校达成共识,待常隆地块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学校内环境进行检测。
让王强等人没想到的是,最后调查结果是“学校没有受到污染”。
2016年1月,在常州市政府紧急叫停常隆地块的修复工作之后,当地环保部门和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检测称,学校附近的土壤、地下水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合格;而在土地修复取得成果之后,学校周边的空气也是合格的。
“学生家长是感性的,有时候宁愿相信自己的鼻子。孩子的健康问题,是一条不能触及的底线。”王强说,虽然官方调查结果显示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但有部分家长还是不能接受。
污染损害认定遇困难
“很难在病理学上证明孩子们的发病与毒地污染直接相关,虽然事实就摆在那里。”
另一位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接受采访时说。
“损害怎么认定,由哪个机构来认定?目前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教授王曦表示,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通过环境作用于机体,其存在污染物累积致伤的过程。损害结果的发生、临床症状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潜伏期,两者掩盖了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记者从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处了解到,
他们此前还发起了众筹,拟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常州外国语学校当前的环境进行检测,但一次检测费用就高达50万元。最后,检测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许多家长因为“毒地”事件迟迟没有结果,孩子的健康状况又好转了,就不在这件事上继续“较劲”,毕竟让孩子安心地投入学习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谁又会为了当时一两千元的检查费和医药费,与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继续纠缠?”说这话的时候,王强已经为这件事耗费了近半年时间,最近几个月才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去。不过,王强那里仍然保存着近800份学生的医疗检查结果,在受害学生家长的微信群里,许多家长仍不时谈起孩子们的健康情况。对于这些家长而言,
“现在或者以后,没有孩子出现不健康的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
。
“毒地”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提起诉讼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为“毒地”事件的环境问题担责,
请
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庭审长达七个半小时,双方就案件的八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主要包括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为半天就能开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师说。
在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
谁来为“毒地”事件买单
。
原告认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家被告企业应该承担修复“毒地”的责任,而不应该由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进行修复。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控制权,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已经转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的修复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辩驳称。
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常隆地块受到污染的事实,但他们认为,该土地已被政府收购,政府作为土地受让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购,并积极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于法无据。
被告还提出,作为受害人——不特定多数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和“常隆地块”周边的居民,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环境损害或损害风险的客观证据或证明材料,未证实学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块污染的损害。
据了解,常隆地块早在2010年前就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并一直处于土地修复进程中,案发时该土地修复程度已达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发,导致了土地修复暂时停顿。
追责化工厂存在“举证困境”
家长们的妥协是无奈之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感到步履维艰。
“我们知道这件事情后,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还组织了专题研讨,在提起诉讼之前也做了评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说。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益组织,在面临环境污染试图维护权益时,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量的调查监测数据都在政府手中,环保组织为本次诉讼已经先后向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打官司意味着一笔巨大的开销,个人和公益组织一般很难承受,况且,一份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很容易让对方提出质疑,能否被采纳还取决于法官的裁量。”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污染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检测手段有差距,化工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国家标准检测范围内,发现问题只能依靠现有标准来评价,没有标准的问题或现象则无法给出评价。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术上的阻碍。比如在举证方面,鉴于原告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双方都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举证,被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副主任乔刚说。
“三原则”认定环境污染修复之责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之路并不十分顺利。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普遍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一系列问题。”
乔刚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条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
以此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开展呈现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障碍。
乔刚认为,针对常州“毒地”等类似的土壤污染事件,首先要明确谁是责任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根据这三条原则,污染行为人、受益人、管理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除了在土壤受到污染后追究责任,还要开展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乔刚表示,综合治理可以从源头上消除类似“毒地”的污染事件,推动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的协同与对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土壤污染的特点,都趋同于构建政府主导的土壤环境多元化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总的来说,新出台的这些政策规定和地方性规定,更适应社会发展变革,也更具备操作性,可供参照适用。”
对于常州“毒地”事件中出现的学生家长焦虑与不安的现象,乔刚将其总结为“邻避效应”。他说,“邻避效应”是社会失灵的表现之一,这种“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思想是人之常情,也是国际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并非是刚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的中国所特有的。通常情况下,邻避项目产生的效益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但负面效果却由附近居民承担,当然邻避项目附近居民会反对。“‘邻避效应’不能简单、粗暴处理,需要循理解决,加强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起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背景资料:
资料一:
为什么本案案件受理费高达189万?
案件受理费是
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办法以及由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我国诉讼费用承担的首要原则
是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才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各付责任大小分担诉讼费用的责任。
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和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下表),
本案判决案件受理费高达189万
,反算可了解到,
两个环保公益组织 提出的财产诉讼金额至少超过3.5亿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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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早上9点,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长达7个半小时,直到下午4点半才告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12月21日早上9点,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长达7个半小时,直到下午4点半才告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说原告代理律师赵光认为,只有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而在本案中,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三个化工企业。
2016年12月21日,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有限公司一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与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为本案支持起诉单位。二原告、二支持起诉单位和三被告的代理人均出庭。
庭审从早上九点到下午四点半,主要围绕八个焦点问题展开调查和辩论。
该案是一起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三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却未对该场地进行妥善修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被告对其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庭审开始,首先原告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然后被告进行答辩。
接着,
法官根据11月15日庭前会议和本次开庭的情况总结出该案的8个争议焦点
,即:
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该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如承担,应如何承担;
现已有第三方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本诉讼中要求三被告修复土地有无必要;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政府的修复方案是否认定,该方案能否被改变;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政府、集体组织、企业如何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在企业改制时价格中未考虑环境修复成本,改制方和被改制方如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是否合理;
原告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用以及差旅费由被告承担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
争议最大的焦点是
,
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还要承担修复责任
。
三被告辩称,土地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当地政府就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三被告不再承担修复责任。
二原告认为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然应该由污染者即三化工企业承担修复的责任。
资料三:
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调查结果通报
常州毒地案天价诉讼费,给了环境公益当头一棒,不禁让人叹息。
每年,数千万吨的危废仍然在非法倾倒。这些不知去向的危废,都可能为中国城市与乡村埋下一个又一个“常外毒地事件”的种子。
似乎连当地政府也无法肯定,那些搬走或关门的化工厂是否在地下留有“惊喜”——贮存多年、直到最后仍无法得到处置的大量危险废物。
中国危废问题显然已经刻不容缓。
希望各位环保大神们能多多参与话题互动;
在这里,汇百家之言,问用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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