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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19-2015

发布于:2017-01-03 15:36:03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通风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GB 50019-2015
6 通 风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业通风设计应在合理进行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厂区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应防止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6.1.2 生产工艺应按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并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应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采用湿式作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输送粉尘物料时,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放散粉尘的工业建筑,地面清洁宜采取水冲洗措施;当工艺或建筑不允许水冲洗且防尘要求严格时,宜设置真空吸尘装置。

6.1.4 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外面或坡屋内。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的工艺流程设计。

6.1.5 确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时,宜减少夏季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6.1.6 位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工艺散热量小于23W/m3 的厂房,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取屋顶隔热措施。采用通风屋顶隔热时,其通风层长度不宜大于10m,空气层高度宜为20cm。

6.1.7 对于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应与毒性小的隔开;
2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风的下风侧;
3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采取防止热或有害气体向相邻层扩散的措施。

6.1.8 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6.1.9 厂房内放散有害气体或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室外,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封闭和净化措施,并应采用机械通风。

6.1.10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6.1.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12 进行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可根据污染源变化、污染物特性和污染物控制要求,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优化气流组织。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1.14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6.1.15 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根据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

6.1.16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的房间,室内应维持负压;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维持正压。空气清洁程度要求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有门、洞相通时,应通过压力控制措施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有污染的房间。

6.1.17 控制室、电子设备机房等工艺设备有防尘、防腐蚀要求的房间,新风宜净化,净化措施应包括过滤颗粒物、吸附或吸收有害气体等。

6.1.18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自然通风
6.2.1 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2 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3 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 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风。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6.2.3 放散热量的厂房,其自然通风量应根据热压作用按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进行计算,但应避免风压造成的不利影响。

6.2.4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厂房,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角。

6.2.5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开关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不便于人员开关或需要经常调节的进、排风口或窗扇,应设置机械开关或调节装置。

6.2.6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6.2.7 当热源靠近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6.2.8 利用天窗排风的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或屋顶通风器。多跨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1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 时;
2 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 时;
3 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6.2.9 利用天窗排风的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置避风天窗:
1 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2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时。

6.2.10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相邻接时,应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图6.2.10-1、图6.2.10-2)应符合表6.2.10的要求。
6.2.10-1 避风天窗与建筑的相关尺寸

6.2.10-2 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6.2.10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注:当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6.2.11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窗较长时,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为0.1m~0.3m。

6.2.12 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热加工车间,进风口与排风天窗的水平距离及高差应满足自然通风效果的要求,通风效果可应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预测。

6.2.13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采取防雨措施。
6.3 机械通风
6.3.1 设置集中供暖且设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每班运行不足2h的机械排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6.3.3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供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厂房,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
3 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6.3.4 机械通风系统室外计算参数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冬季通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2 计算冬季消除余热、余湿通风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3 计算夏季消除余热通风量,或计算通风系统新风冷却量时,宜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室内最高温度限值要求较严格,可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计算消除余热通风量或新风冷却量。
4 计算夏季消除室内余湿的通风量时,宜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室内最高湿度限值要求较严格,可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和夏季空气调节室外湿球温度计算消除余湿通风量。

6.3.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应低于排风口;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6.3.6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设置置换通风:
1 厂房内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
2 污染空气温度高于周围环境空气温度;
3 房间高度不小于3m;
4 厂房内无强烈的扰动气流。

6.3.7 置换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换通风风口宜落地安装。厂房内物流频繁时,置换通风风口可吊装,风口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2m。
2 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应均匀。
3 置换通风口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5m/s。

6.3.8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厂房,除应设置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当车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按1次/h换气计算所得的风量;当车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 (h·m2)计算。

6.3.9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放散气体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视为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2 当放散气体的相对密度大于0.75,视为比空气重,且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
3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4 上、下部区域的全面排风量中应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地面以上2m以下应为下部区域。

6.3.10 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2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11 排除含有剧毒物质、难闻气味物质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6.3.12 采用燃气加热的供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的通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6.4 事故通风
6.5 隔热降温
6.6 局部排风罩
6.7 风管设计
6.8 设备选型与配置
6.9 防火与防爆
整理自:众智建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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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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