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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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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规》和《高规》中都指明电气火灾采用水喷雾系统,但有个矛盾是需要不需要考虑消火栓系统,根据规范室内消火栓的相应条文中,都指明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各个点。这在相应的设计中有点矛盾,本人在设计工作中,一般不把配电房,变电所等电气火灾考虑在消火栓的使用范围之内,而是这些场所自成系统考虑,比如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等等。不知道各位同行是如何考虑的?谢谢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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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干式的\预作用更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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