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二、其他附件材料
一份
(胶装),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4、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最近三个月的证明;
5、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包括实验室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实验室实景图片、各实验室功能说明;配置仪器设备目录、购置发票、用途说明、校准/检定证明;分析化验人员专业技能证明;检测标准目录;相关检测数据记录文件。
6、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申请自动监控类的可不提供)
8、申请一级、二级和自动监控评价证书的,应提供其运行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信息公开证明等文件。
9、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
10、能够证明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11、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三级证书的,可以不提交第8条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受理:以上材料经
胶装后
交至所在地市环保产业协会或省环保产业协会。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资质
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资质
工业废水处理运营资质
除尘脱硫脱硝运营资质
工业废气处理运营资质
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运营资质
有机废物处理处置运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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