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屋面防雷网格太大不满足规范要求,引下线间距过大.
正确(或建议)做法:
屋面避雷网格及引下线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屋面避雷网网格不应大于10mX10m或12mX8m.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2.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屋面避雷网网格不应大于20mX20m或24mX16m.. 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第3.3.1条、第3.3.3条、第3.4.1条
第二条:设计中防雷引下线布置不合理,也无根数及规格要求.
正确(或建议)做法:
当利用建筑物混凝土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被利用钢筋直径不小于16mm时,应将至少二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
2.当钢筋直径小于16mm而大于等于10mm时,应至少将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
3.防雷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屋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且应优先利用各个易受雷击的角部柱子.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7.7条
第三条:当建筑物内设有燃气锅炉房时,如何划分建筑物防雷类别.
正确(或建议)做法:
当建筑物内设有燃气锅炉房时,该区域为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的2区.当其面积小于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击雷时 ,不考虑其对建筑物防雷类别划分的影响,但该区域应进行防雷电感应及防雷电波侵入设计.
当燃气锅炉房独立设置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及防雷电波侵入。
当燃气锅炉房与建筑物贴邻设置且可能遭直击雷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及防雷电波侵入。当其面积小于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击雷时,可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但该区域应进行防雷电感应及防雷电波侵入设计
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第2.0.3条.
第四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低压侧未装设过电压保护装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配电箱处安装过电压保护装置,且电气接地与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为高压进线且变压器设在建筑物内或外墙附近时,宜在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各相上安装避雷器或过电压保护装置,电气接地与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或相互连接.
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第3.3.8条.
第五条:
建筑物侧击雷及均压环如何设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按以下要求防侧击雷:
1.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米时设侧击雷防护;
2.应将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相互连接,且应利用柱子内钢筋作为引下线,结构圈梁内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接成闭合回路,并与防雷引下线连接.
3.应将45米及以上外墙上的较大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4.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或金属物在底端,顶端及每三层处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按以下要求防侧击雷:
1.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米时设侧击雷防护;
2.应将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相互连接,且应利用柱子内钢筋作为引下线,结构圈梁内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接成闭合回路,并与防雷引下线连接
3.应将60米及以上外墙上的较大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4.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或金属物在底端,顶端及每三层处与防雷装置连接.
依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3.3条. 第11.4.3条
第六条:为建筑物屋面用电设备供电的控制箱内未安装过电压保护装置.
正确(或建议)做法:
当用电设备布置在屋面,其控制箱在建筑物内部时,a:屋面设备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b:配电管线在防雷区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c:控制箱内应安装过电压保护装置,实际雷电流应根据防雷类别计算取得.
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第6.3.4条.
第七条: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导管,金属线槽,配电柜基础槽钢接地漏写或在接地平面中未反映.
正确(或建议)做法:
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点金属外壳,成排布置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需与接地装置连接;金属导管,金属线槽,金属桥架等均需保持电气连通,并不少于两处与接地装置连接.
依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第3.1.4条
第八条:多层居住建筑未做等电位连接,卫生间也未作等电位联结.
正确(或建议)做法:
多层居住建筑的进线处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并设等电位接地板,PEN干线,,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等均需就近做总等电位连接.
依据: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4.4.4条
第九条:电梯机房,配电间,控制室,弱电机房等处未设等电位接地板,或端子.
正确(或建议)做法:
在电气设备较为集中的场所,为了使等电位连接方便,宜在电梯机房,控制室,层配电间,机房等场所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板或连接端子.在电气竖井内设总接地干线(或PE干线),每层设楼层等电位接地板,各机房的局部等电位连接板采用接地干线与楼层等电位接地板连接,各机房的等电位接地板不宜采用单独的接地线引至总等电位接地板..
依据: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第十条: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时未做接地.
正确(或建议)做法: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米时,应采用I类灯具,且灯具的外露金属体应采用专用接地螺栓可靠接地.
依据: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第19.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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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总结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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