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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