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在抗震设计有个疑惑,希望大家帮忙解答,在此感激不尽!
基本情况:本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Ⅲ类场地。
采用pkpm
计算时,地震信息设防烈度
6
(
0.05g
),场地类别为Ⅲ,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为
0.04
。
在图审时专家提出:“
根据GB18306-2015附录 E的要求Ⅲ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1.3*0.05=0.065g,
(SATWE2010 V2.2版6度抗震区一般为0.05g,不会自动调整),应对地震信息中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进行调整
为0.04*1.3=0.052,重新计算”
但我感觉这样不合理,我认为抗规上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对应的是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
。虽然场地类别不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同,同一地震对不同
场地类别作用不同,场地类别高作用大,根据抗规5.1.5
条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例如
Tg-5Tg
段)
,规范上不同场地上特征周期Tg不同,影响а不同。我认为地震对不同场地作用通过Tg值放大а,而不需改变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来再次放大
а。即抗规通过Tg已经放大了场地的不利影响,如果再通过
调整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再次放大
场地的不利影响,是重复冗余了,放大是偏于安全,如果是Ⅰ场地不是更不安全。不知我理解的对不对,希望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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